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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嘟 发表于 2011-11-3 10:54:45 1554 浏览 4 回复

关于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团结村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嫌被违法占用

关于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团结村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涉嫌被违法占用相关问题的讨论

注:因本文可能涉及相关领导人的决策及部分人(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利益,在这个不明不白的社会里,本人不敢当面拍板,亦不敢到相关部门请教相关领导,对我们相关部门、相关领导不敢信任——当官是否真为民作主?免得自己甚至是家人被报复和攻击,只能迂回于网络中讨论,这也算是个人的悲哀吧。在这里,恳请泗阳县人民政府、三庄乡人民政府及泗阳县国土局能给予明确的回复。于此,不禁忆起鲁迅先生的《记念刘和珍君》: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而现在的我们竟然没有这种勇气直面我们的权利,是社会的进步抑或是倒退?

本文中所涉及的土地为三庄中学南侧水泥路边上地块,本文中不会具体涉及相关个人,不抨击任何人,只为就事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于此,恳请泗阳县人民政府、三庄乡人民政府及泗阳县国土局领导能关心一下我们,我们并不是无事生非之刁民,只不过算是代表大部分村民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只盼能解三庄乡团结村三组村民的疑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现开发商已开工建设中,开发商是如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该地块为三庄乡团结村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通过农用地流转还是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该地块原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每年二季作物小麦和水稻,那么该地块算不算是农用地或者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该地块是否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请确认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显而易见,该地块经营、管理者已经为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了),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本条之规定?作为行政职能部门,泗阳县国土局能否给个明确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当地的老百姓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时候,要求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时候,产生争议的时候,有人民政府处理了吗?人民政府是如何处理的?当老百姓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当地村民是敢怒不敢言,害怕蹈村民胡先兵的先辄,遭不明身份的人殴打,这还是个法治社会么,朗朗乾坤!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可是现在呢?野蛮施工依然,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本条之规定?

 楼主| 嘟嘟嘟 发表于 2011-11-3 10:5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该地块是否为耕地?能否建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该地块被三庄乡人民政府以小城镇或者新农村建设为幌子征用,闲置了几年?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据本条之规定,是否应该交由三庄乡团结村三组村民恢复耕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现在施工建设的单位(开发商)是否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是否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该地块是否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件能否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呢?相关审批手续又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是否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件能否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么?有公告么?有征询过当地村民的意见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于此,我想质问当地村委会、生产小组:是否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了?有没有村干部、小组长侵占、挪用团结村三组村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现在建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国有建设用地?是否经过泗阳县国土的审查,是否报经泗阳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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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嘟嘟嘟 发表于 2011-11-3 10:5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现在的建设单位(开发商)是否使用国有土地?是否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如果现在建设单位所占用的土地不是使用国有土地,那占用的土地又是什么性质?又是以何种方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财政部门: 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了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多少?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不经过土地挂牌、竟买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现在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正在建设的土地是否有使用合同?土地使用合同中又如何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呢?能否公示相关批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此,我想请教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在这块地上发生?是不是建设单位(开发商)使用土地的手续完全合法,是不是本人误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愿是本人在这里胡乱猜疑吧,否则后果真的很严重!盼县、乡人民政府及国土相关职能部门关于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性质给予明确的说法,拨去三庄乡团结村三组村民心头疑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此,我相信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纪检部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必将真相大白于村民,还公道于百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此,我不禁有些担心:因为建设单位(开发商)及当地村民传讲,这块建设用地是乡**领导批准的,这样的话,不仅批准的文件无效,而且程序涉嫌违法,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愿这是坊间传闻,只求能把这块地还给三庄乡团结村三组的村民耕种,不要因此还拖出腐败分子、违法行为。我们相信党的干部本质还是好的,还是为人民服务的。



针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手续审批、公示等疑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提出上述疑问,盼有泗阳县人民政府、三庄乡人民政府、泗阳县国土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给予释疑和调查。

不甚详尽或者愚昧之处,还请见谅。

本文红色字体部分,均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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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嘟嘟嘟 发表于 2011-11-3 10:55:36
本文适用于所有失地的农民,大家都知道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盲目的开发,忽悠出来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下埋藏着多少农的血泪?
农民兄弟们,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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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会 发表于 2011-11-8 10: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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