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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杯 发表于 2017-3-24 09:49:14 296 浏览 0 回复

炸馓子竟用工业盐,夫妻双双被判刑


  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盐产品50公斤用来喂猪,后剩余部分盐产品。


  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和丈夫伏某某明知自己购买的盐产品为非食用盐,仍在泗阳县某乡镇家中加工馓子过程中,添加该盐产品10余公斤,并将上述食品对外销售。


  2016年9月1日上午,泗阳县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丁某某、伏某某家中依法查获盐产品13公斤。经鉴定,被查获的盐产品符合GB/T5462-2015《工业盐》标准中日晒工业盐一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中日晒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为此,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伏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伏某某的刑事责任。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没收涉案盐产品。禁止被告人丁某某、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伏某某购买不合格的盐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并且对外销售,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威胁到不特定人的饮食健康,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民以食为天”,涉及到百姓的饮食健康的违法行为,决不姑息。


  本案中,丁某某、伏某某夫妻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论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还是销售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一定要严守法律规定的食品标准,才能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吃的放心,让健康、绿色的食品常伴百姓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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