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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 发表于 2013-8-5 08:39:49 743 浏览 3 回复

泗阳县2013年税收政策便民问答

  1、哪些人应办理税务登记?
  答: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答:(1)开立银行帐户;(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3、纳税人应该在哪里办理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应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什么时间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最长可以停业多长时间?
  答: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6、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停业登记?
  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7、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是否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答: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应先注销税务登记还是应先注销工商登记?
  答: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9、纳税人如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答: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10、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多少日内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答:10日内。
  1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丢失如何补办证件?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答: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 (1)、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按以下规定提供(填报)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c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按以下规定提供(填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个人合伙企业提供(填报)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申报征收:
  15、纳税人能否自行决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选择采取网上申报,但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6、在减免税期间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答:苏地税发[2001]122号: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必须按照《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计算应纳税款,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未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
  17、如果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需在哪几家银行开户,应如何办理?
  答:目前参与税库银联网的商业银行仅限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建设银行和江苏银行。在对纳税人宣传的同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在上述六家银行开设缴税帐户,并签定协议书,协议签定以后一般不能改变,如需改变纳税帐户,必须经允许后才可撤消;凡在上述六家银行开设帐户的,可以确定其一为纳税帐户;如没有在上述六家银行开设帐户,必须到确定的六家银行开设缴税帐户。
  网上申报的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委托缴税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2)、持《委托缴税协议书》与开户银行、税务机关进行三方协议验证。
(3)、验证通过后,接受培训,领取账号密码及用户手册。
(4)、在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18、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报送纸质资料,如果需要,如何报送?
  答:根据《银行划缴税款(基金)协议书》和《宿迁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行划缴税款(基金、费)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
纳税人应按如下要求报送纸质资料:
(1)、应于半年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期纸质资料;
(2)、纸质资料可以手工填报,也可以从网上申报系统产生;
(3)、报送的资料仍需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申报经办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后,如果发现纳税人报送的纸质报表并非产生于电子申报系统的,必须与电子申报内容进行人工核对,不一致的以报送的纸质资料作为法定依据。如果电子申报数据小于书面申报数据,税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人必须签字并盖受理章。
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按原规定执行。
  对已通过CA认证纳税人,其采取数字证书方式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电子数据不需再另外报送纸质资料。
  19、纳税人有哪些情况,适用纳税担保?
  答:(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0、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答:采取保全措施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证据,证明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存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仅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的迹象时采取(超过税务机关限期而采取的不是保全措施,而是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上述四个条件缺少一项,均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1、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雷等自然灾害。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法定劳动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2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1)告诫在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2)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告诫纳税人,纳税人依然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强制征收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
  (3)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财产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与税收保全措施基本相同。为防止不公正现象的发生,税务机关应将扣押、查封的物品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国有、集体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拍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3、延期申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答:(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25、被税务机关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单位可享受哪些特殊服务?
  答: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发票:
  26、哪些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两类: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就可以到宿迁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认定手续,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确定其购票种类和数量;以后每个月即可在发票窗口领购发票。
  27、不符合领票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取得发票?
  答:对偶然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只需按规定提供付款方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单次申请开票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申请开票的单位或个人不需缴税。
  28、我市哪些发票实行刮奖发票?
  答:为了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我市地税部门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使用有奖发票,目前,我们对消费人群最广泛的三个行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使用有奖发票。具体票种有:江苏省宿迁市通用发票、江苏省宿迁市定额专用发票(1元、5元、10元、50元、100元、200元)共7个票种。
  29、刮奖发票的奖项设置有哪些,中奖率约为多少?
  答:自2010年起,我们对刮奖发票的奖项设置进行了调整,将最小中奖金额由原来的5元提高到20元,最大中奖金额提高到5万元,现有奖项共有六档,即20元、5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刮奖发票按季印制、按季兑奖,中奖率约为3%。
  30、消费者取得发票中奖后,如何兑奖?
  答:消费者单张发票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含)的,中奖人可以凭发票联、兑奖联未分离的完整有奖发票原件当场向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兑付奖金。
  消费者单张发票中奖金额超过100元的,可以到相应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兑付奖金。持以下资料办理兑付手续:
  (1)发票联、兑奖联未分离的完整有奖发票原件;
  (2)中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奖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单位有效证明;
  (3)中奖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1、消费者取得刮奖发票奖金,是否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消费者中奖金额为1000元,我们将为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元,中奖者的税后所得是800元。
  32、如何识别假发票?
  答:(1)对于市面上存在较多的刮奖定额假发票,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辨别发票真伪:
  (a)发票监制章:真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内环线由“JSDS”微缩文字均匀排列组成,而假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内环线一般为实线或乱码组成。消费者持较高倍数放大镜即可辨认。
  (b)团花防伪:团花为发票防伪措施之一,真发票的团花印制清楚,色泽均匀;假发票的团花印制模糊、粗糙。
  (c)用范围:为规范刮奖发票使用和兑奖,我们在发票的右下角印制了使用范围。如果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使用区域,一般情况下为假发票。如消费者在市区饭店消费,取得的发票注明使用区域为泗洪。
  (d)复写防伪:目前税务机关使用的刮奖定额发票背面使用双色斜纹涂布防伪纸印制。消费者只要将发票平铺在白纸上,在发票正面划写(如用硬币或者笔等),真发票的背面涂层会复写到白纸上,而假发票则不会复写。
  (e)登陆网站查询:消费者只要登陆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发票真伪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和发票金额,系统会告知该份发票真伪。
  (2)对于宿迁市通用发票或者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等电脑开具的发票,消费者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查询发票真伪:
  (a)登陆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发票真伪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默认为8个0)和开票金额,系统会提示发票真伪。
  (b)直接拔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发票真伪。
  33、消费者发现发票违章行为该怎么办?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我市实行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下述行为的,可持有关资料和证据,直接向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宿迁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电话:84387880)上门举报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我们常见的发票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开具作废发票;
  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开具发票的行为。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罚款入库金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34、发票真伪由谁鉴定?
  答:发票的真伪由各级税务机关鉴定。
  3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几年?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十年。
  36、什么是冠名发票?
  答:冠名发票又称自印发票, 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印制的带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该发票只能为印制单位使用,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37、什么是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答: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38、纳税人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一次性开票金额超过2000元的,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苏地税函[2004]223号文规定,需提供付款方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9、纳税人申请开具建筑业代开统一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6]244号文规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完税凭证;
  (2)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须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提供《工程项目登记表》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4)可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提供建设施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合同、协议;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5)申请人为分包方的,提供被扣缴税款完税凭证;
  (6)申请人为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的,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40、纳税人申请开具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2004]135号规定,首次开具发票的,提供《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货物运输合同,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单》;
  非首次开具发票的,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单》,提供货物运输合同。
  4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
  答: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管理机关一般鉴定其使用定额式发票。
  不达起征点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购买发票,办税服务厅在发放发票的同时征收发票税款。但是对管理机关鉴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定户,领票时可以扣除其当月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以上纳税人,按规定先缴纳定额税款后领购发票,纳税人当月领票金额未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办税服务厅发放发票时不再征收发票税款;纳税人当月领票金额超过营业额的,办税服务厅发放发票时补征超过部分发票税款。
  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领票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30%的,由管理机关调整其营业额。
  42、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况,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答:由于换版、次票、水浸、霉变、鼠咬等原因造成发票不能再使用,但发票的物理状态仍然存在的,纳税人就当到税务办理缴销手续。
  43、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况,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
  答:纳税人由于遗失、被盗、火烧、盘亏等原因造成领购发票不能再使用,且发票的物理状态已经不存的,税务当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44、纳税人停业期间未使完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规定,纳税人申请停业的,停业期间发票领购簙和未使用完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收存。
  45、纳税人维权服务渠道有哪些?
  答: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sq.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46、涉税信息获取方式有哪些?
  答:(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宿迁地税网站sq.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
  税收优惠:
  47、某个体纳税人2010年7月开始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可享受多少减免税?
  答:该纳税人的三年减免期应于2013年6月到期,应可享受8000/12*6=4000元减免限额。
  48、某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体纳税人2010年全年营业9个月,停业3个月,2006年可享受多少减免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该纳税人可享受8000/12*9=6000元减免限额。
  49、某个体纳税人于2010年10月开始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该纳税人2010年可享受多少减免?其减免期截止时间为那一年?
  答:该纳税人2010年可享受8000/12*3=2000元减免限额,其减免期截止为2013年9月,2013年可享受减免限额6000元。
  50、某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体纳税人2006年月应纳税额1000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合计),1-3月正常营业,4月1日注销,问该纳税人是否补税?
  答:该纳税人正常经营3个月,可享受减免限额为8000/12*3=2000元,应补税1000元。
  51、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哪些行业,按规定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个体经营者,按规定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52、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哪些?
  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下岗失业
  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5)、其他按规定可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
  53、下岗职工同时经营两家以上门市的,是否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像你这种情况只能选择一个经营项目来申请税收减免。
  54、对残疾人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5、对社区服务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6、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方面有那些税收优惠?
  答: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57、对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的国家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58、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优惠?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0、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能享受到什么税收优惠?
  答:从2000年1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1、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2、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减免税范围有哪些?
  答:(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6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范围有哪些?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摘自国务院令第519号)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64、我省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规定是什么?
  答:(1)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减征幅度
  a.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b.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3)减征期限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4)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65、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66、土地使用税的免缴范围有哪些?
  答: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67.对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热点问题:
  68我在县城开了家饭店,税务局最近定了1万元的营业额,我感觉定高了,应该怎么办?
  答:对于个体户的定额税款管理,税务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核定的,如果你对税务局核定的营业额有争议,有二条反馈渠道:一是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分局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分局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给你书面答复。二是可以依法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一点要说明的,你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69、我公司专业从事旅游业务,请问我公司取得营业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应按规定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但未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换开发票。在未换开发票之前,暂不得扣除相关费用计征营业税。
  70、如果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处罚提出听证,听证费用由谁承担?
  答:如果纳税人提出听证,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承担。
  71、我是一名个体户,开了家旅社,准备5月份到上海有事,旅社要停业一个月,请问现在的停业手续怎么办?
  答:你应当在本月底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结清应纳税款、缴回税务登记证以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填写《停业报告书》,办税厅会受理的。
  停业期满、恢复经营前,你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复业,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就行了。
  72、税务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答:税务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停止出口退税权;
  (5)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73、2013年3月2日我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请问那里办理税务登记?
  答:我们泗阳地税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自07年以来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无区域办税制度,所以你可以到泗阳范围内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等事项。
  74、我是三庄街的个体工商户,搞摩托车修理,每个月固定缴30元税收,我觉得太麻烦请问能不能一年或半年缴一次?
  答:根据《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一年或半年缴一次
  75、我是一名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户,挂靠在宿迁一家运输企业名下,请问到税务大厅开票时能否以我挂靠的运输企业名义开票?
  答: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因此你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方可使用你挂靠的运输企业名义开货运发票。
  76、最近常听到人说刮发票时中了奖,我想了解一下现在哪些行业推广了有奖发票?
  答:自2008年10月份起,在全县范围推广使用即开即奖式有奖发票。推广的有奖发票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和部分文化体育业,票种包括《江苏省宿迁市定额专用发票》等8种发票。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国家利益,请广大市民在消费时要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
  77、我是一新办的个体工商户,正准备到税务机关办理税登记,听说可以免费请问有这样的政策吗?
  答: 根据省地税局文件规定,自09年7月1日起,对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证。
  78、我是企业的会计,对收款方提供的发票有时不能确定真假,遇到这种情况我都是到税务机关去查的,不是很方便,请问有什么更省事的方法?
  答:如果您想查询发票真伪,请登录宿迁地税网站,网址:http://sq.jsds.gov.cn,点击发票查询,输入发票相关信息后即可查询。
  79、请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以及我县耕地占用税税率是多少?
  答:征收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我县耕地占用税税率20元/平方米。
  80、我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我单位是实行网上申报的,本月我公司开户网点没变,但划缴帐号发生变化,请问我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由于你单位仅是签约帐号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款划缴帐号变更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持变更申请审批表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了。
  81、我在县城人民北路新开了家小超市,想办税务登记证,想问需要哪些资料?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复印件。
  82、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为:
  (1)立案;
  (2)调查;
  (3)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非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还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审理;(5)作出处罚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将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纳税人。
  83、我开了一家饭店,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了,请问税务局能不能重发一个给我?
  答:税务局可以为你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应当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如《宿迁日报》上作遗失声明,凭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84、我是一个个体户,准备把店从王集镇搬到县城,我原来已经办过税务登记证,请问搬到县城后还要不要重办税务登记证?
  答: 你原来的税务登记证要到地税局二分局办税厅办理注销手续,店搬到县城后,你应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管理属于县地税局第六分局管理
  85、请问契税从何时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答: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97号),契税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86、我办了一个独资企业,没有会计,一直都是定额交税,可最近地税局人要我们按帐申报,请问是不是一定要按帐申报?
  答:不是的,税法规定,对于没有建立帐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你的企业以前定额交税,就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地税局要求纳税人依法建立帐簿,是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按章纳税的管理措施,只有加强财务核算,企业才有可能不断发展壮大。
  87、你好,听税地税部门成立纳税服务中心,这个中心成立以后对我们纳税人来说,与以前有什么不同?
  答:是这样的,纳税服务中心主要是负责全县范围内纳税人地方各税、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以及纳税服务工作。自2009年11月起,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停业登记、退税等事项就不再需要到管理分局,直接到纳服中心的各个办税服务厅就可以办理了。
  88、请问你们地税部门公开承诺的十二项服务措施是指哪些内容?
  答:一是提供涉税信息服务;二是实行首问责任制;三是推行网上办税服务;四是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五是推行个性化服务;六是简化涉税审批环节;七是实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八是简并征期、减少涉税资料报送;九是实行查前告知、约谈、自查制度;十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十一是建立纳税人意见收集与反馈机制;十二是严格执行地税部门工作禁令。
  89 、我在今年1月份将桃源北路的住房出租了,每月租金6000块钱,三个月开一次发票,请问我每次开发票要缴多少税?
  答:根据规定,如果你三个月开一次发票,应按三个月租金总收入和5%综合征收率计算,应该缴900元。
  90、税务机关对我们实施检查时,能否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检查?
  答: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可以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进行检查,并可以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但税务机关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91听说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有优惠,请问每年可以优惠多少税款?
  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财税[2010]10号)
  根据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了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扣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2、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给纳税人开付什么单据?
  答: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给纳税人开付收据。
  93、我是从事旅馆业经营的,月核定营业额为5000元,按月申报缴纳税款,请问我每月领购核定月营业额以内的发票还需缴纳税款吗?
  答:根据新《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核定月营业额以内领购发票的,不需再缴纳定额税款以外的税款。
  94、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5、我是2010年3月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开了个饭店,准备申请领购发票,请问首次领购发票是向分局税收管理员申请吗?
  答:根据宿地税发〔2009〕121号文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向泗阳县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申请。
  96、税务机关实施什么样的处罚前,应告知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
  答: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二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
  97、江苏省的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契税税率几经调整,沿革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4%的税率”。
  (2)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征收。
  (3)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4)2009年1月1日起,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98、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对纳税人进行当场处罚?
  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场进行处罚,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99、我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如何交税?
  答:从2007年起,按租金收入5%综合征收率缴纳税款。
  100、地税机关检查时发现,某亏损企业以白条列支房租,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地税机关拟以“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对纳税人处以2000元罚款。请问地税机关的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地税机关的处罚正确,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认定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或者被上述法规同时认定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务机关仍然给予两次罚款的决定。本例不属于该情况,因此可以分别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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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维山 发表于 2013-8-5 0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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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 发表于 2013-8-9 07:21:28
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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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 发表于 2013-8-9 07:21:28
哈哈,看的人少,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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